亞洲「親創新」路線——日本 AI 推進法 vs 新加坡 Agentic AI 框架
不是所有國家都走歐盟的嚴管路線。日本通過 AI 推進法,喊出「全球最 AI 友善國家」,不設罰則、讓企業自律;新加坡則在達沃斯發布全球第一個 Agentic AI 治理框架,把責任分配講清楚。兩條亞洲路線,對台灣 AI 基本法有什麼啟示?


當歐盟忙著為自己設定的 AI Act 截止日踩剎車,美國聯邦和各州還在打 AI 監管的內戰時,亞洲有兩個國家安靜地走出了自己的路。
2025 年 5 月,日本國會通過了 AI 推進法,首相石破茂(Shigeru Ishiba)喊出要讓日本成為「全球最 AI 友善國家」。八個月後,2026 年 1 月 22 日,新加坡數位發展及新聞部長楊莉明(Josephine Teo)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發布了全球第一個針對 Agentic AI 的治理框架。這兩個國家都選擇了「親創新」路線,都不走歐盟的「風險分級加高額罰款」模式。但它們的策略截然不同。日本用一部幾乎沒有罰則的法律,把所有 AI 都輕輕管一遍;新加坡則瞄準最前沿的 AI Agent 技術,用一份細緻的框架把責任分配講得清清楚楚。
本系列先前分析了歐盟 AI Act 的踩剎車時刻、美國聯邦與各州的監管內戰,以及台灣 AI 基本法的起手式。這一篇,我們看亞洲的另外兩張牌。
日本:用「不罰」換「不怕」
日本的 AI 推進法(正式名稱:AI 関連技術の研究開発及び利活用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)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由國會通過,6 月 4 日部分條文生效,9 月 1 日全面施行。從提案到通過,整個過程出奇地順暢,沒有歐盟那種三年拉鋸的立法馬拉松,也沒有美國那種聯邦與州之間的管轄權大戰。原因很直接:日本社會對這部法律有高度共識,因為它幾乎不要求任何人做任何犧牲。
這部法律的核心邏輯,可以用四個字概括:「軟法治理」。它採取「遵循或解釋」(comply-or-explain)模式,意思是政府制定了 AI 治理的指導原則和商業準則,企業可以選擇遵循,也可以選擇不遵循但必須說明為什麼。違反了怎麼辦?沒有罰款。政府能做的是發出行政指導、要求企業提供資訊,以及最嚴厲的手段,公開揭露不合規的企業名稱,也就是業界俗稱的「點名羞辱」(name and shame)。相較之下,歐盟 AI Act 對違反禁止行為的企業最高可罰全球營收 7%,南韓 AI 基本法也設了行政罰款。日本的態度是:我不罰你,但我讓你不怕創新。
為什麼日本選擇這條路?表面上的答案是「促進創新」,但更深層的原因藏在人口結構裡。日本是全球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,65 歲以上人口佔比已突破 29%,勞動力缺口是幾乎所有產業共同面對的困境。從製造業到醫療照護、從物流到農業,AI 被視為填補這個缺口的關鍵技術。在這個背景下,任何可能嚇跑 AI 投資或延緩 AI 部署的法規,都會遭到政界和產業界的強烈抵制。AI 推進法的「AI 基本計畫」明確列出四大支柱:使用 AI、創造 AI、提升可信賴度、與 AI 共存。前兩個支柱佔了絕對的優先序,可信賴度被刻意排在第三位。
版權開放與認證誘因:日本的兩張獨特牌
日本的親創新立場不只體現在 AI 推進法本身,還反映在一個讓歐美 AI 公司羨慕不已的法律安排上:著作權法第 30-4 條。這個條文允許 AI 系統在訓練階段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,不需要事前取得授權。對於需要大量訓練資料的大型語言模型來說,這等於移除了一個巨大的法律障礙。歐盟 AI Act 要求 GPAI 提供者公開訓練資料摘要並遵守版權合規政策。美國則正在經歷一系列版權訴訟,《紐約時報》告 OpenAI 只是最知名的一樁。台灣的著作權法甚至有刑事罰則,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資料做 AI 訓練可能觸法。日本的立場在全球主要經濟體中算是最開放的,這也是它能喊出「全球最 AI 友善」的底氣之一。
另一張牌是市場誘因。日本情報經濟社會推進協會(JIPDEC)計畫在 2026 年推出 AI Governance Mark 認證制度。企業自願申請,通過認證後可以獲得「AI 治理合格」的標誌。重點在於:這個標章可能成為日本政府採購的條件之一。換句話說,你不需要守法才能做 AI 生意(因為法律本來就沒什麼強制性),但如果你想拿到政府合約,最好取得認證。這是一種用經濟利益取代法律大棒的治理策略。它的邏輯是:與其用罰款讓企業害怕,不如用市場機會讓企業自願提升治理水準。
這套做法有沒有風險?當然有。最明顯的批評是:當 AI 真的出了問題,比如一個醫療 AI 做出錯誤診斷導致病患傷亡,「點名羞辱」的威懾力可能遠遠不夠。日本目前的策略是依賴既有的個資保護法、消費者保護法、產品安全法來處理這類案件,而不是在 AI 推進法中另設罰則。這是一場賭注:賭既有法律框架足以涵蓋 AI 帶來的新型風險。如果賭對了,日本就能在不增加企業合規成本的情況下維持治理品質;如果賭錯了,可能要等到出了大問題才會回頭補罰則,而那時候可能已經付出了社會代價。
新加坡:全球第一個 Agentic AI 框架
如果說日本的策略是「管所有 AI,但管得鬆」,新加坡的策略正好相反:「管最新的 AI,管得細」。
2026 年 1 月 22 日,新加坡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(IMDA)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發布了《Agentic AI 模型治理框架》(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Agentic AI,簡稱 MGF for Agentic AI)。這是全球第一個專門針對 AI Agent 技術的治理框架。選在達沃斯發布不是巧合,這是小國在全球治理領域擴大影響力的經典策略:在全球政商領袖齊聚的場合亮相,確保框架一推出就獲得國際能見度。
為什麼新加坡選擇聚焦在 Agentic AI?因為 2025 到 2026 年,AI Agent 從實驗室概念變成了商業現實。Agentic AI 跟傳統 AI 最大的不同在於:它不只是回答問題或產生內容,它會自己採取行動。一個 AI Agent 可以幫你訂機票、發送電子郵件、操作軟體、甚至代你做財務決策。當 AI 從「建議者」升級為「行動者」,傳統的 AI 治理框架就出現了一個巨大的漏洞:誰對 AI Agent 的行為負責?如果一個 AI Agent 在沒有人類確認的情況下,幫你回覆了一封客戶信件,內容卻出了錯,責任算誰的?開發 Agent 的公司?部署 Agent 的企業?還是按下「執行」按鈕的使用者?
新加坡的框架試圖回答這個問題。它建立在 IMDA 2020 年發布的 AI 治理框架基礎上,但針對 Agentic AI 的特性重新設計,聚焦四大面向。
四大面向:從風險評估到使用者責任
第一個面向是「風險評估與控管」。框架要求組織在部署 AI Agent 之前,必須進行針對使用情境的風險評估,而且這個評估必須考慮 Agentic AI 特有的因素:Agent 的自主程度有多高?它能存取哪些敏感資料?它的行動範圍有多廣?框架建議透過工具存取控制、權限設定、以及操作環境限制來控管 Agent 的能力邊界。白話說:不要給 AI Agent 超過它完成任務所需的權限,這跟資安領域的「最小權限原則」(least privilege)是同一套邏輯。
第二個面向是「人類問責」。這是整個框架的核心。新加坡的立場很明確:人類對 AI Agent 的行為負最終責任,不存在「AI 做的,不關我事」這種推託。框架要求組織在 AI 生命週期的每個階段,從開發、部署、營運到使用,都必須分配清楚的責任歸屬。更重要的是,框架要求建立人類監督機制,讓人類可以有效地覆寫、攔截、或審查 AI Agent 的行動,特別是那些會產生真實世界影響的決策。框架用了一個詞叫「有意義的人類問責」(meaningful human accountability),意思是人類不能只當橡皮圖章,得真的有能力介入、改變 AI Agent 的行為。
第三個面向是「技術控制與流程」。框架把 AI Agent 的生命週期分成三個階段,每個階段有不同的技術要求。設計與開發階段要建立工具護欄、計畫反思機制、最小權限存取。部署前要進行任務執行測試、政策合規驗證、工具準確度評估。部署後要做分階段上線和即時監控。這些技術要求很具體,不是空泛的「要注意安全」,而是告訴企業:你的 AI Agent 在上線之前,至少要通過這幾項測試。
第四個面向是「終端使用者責任」。新加坡的框架不只管開發者和企業,連使用者那一端也考慮進來了。組織必須清楚告知使用者 AI Agent 的能力範圍、出問題時的升級管道,以及使用者應該如何監督 Agent 的行為。白話說,如果你部署了一個 AI Agent 給客戶用,不能只丟一個介面出去就不管了,你必須確保客戶知道這個 Agent 能做什麼、不能做什麼、以及出問題時找誰。
自願遵循,但責任不自願
新加坡框架最巧妙的設計在於它的法律定位。從形式上來看,這是一份「模型治理框架」,不是法律,也不是行政命令。企業不會因為沒有遵循框架而被罰款。IMDA 在發布時也強調這是一份「活的文件」(living document),歡迎公眾回饋。這聽起來跟日本的軟法模式很像:都是自願遵循,都沒有直接罰則。
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關鍵差異。新加坡的框架雖然本身不設罰則,卻反覆強調一個原則:組織對 AI Agent 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。這個責任不是來自框架本身,而是來自新加坡既有的法律體系,包括合約法、侵權法、消費者保護法、個資保護法。框架的角色是把這些既有法律責任「翻譯」成 AI Agent 時代的具體指引。如果你的 AI Agent 因為設計瑕疵或缺乏監督而造成客戶損失,你不會因為「沒遵守 IMDA 框架」被罰,但你會因為違反合約義務或疏忽而被告。框架告訴你的是:如果你想避免被告,最好照著這套指引做。
這種「軟框架、硬責任」的組合,讓新加坡的治理模式比日本多了一層實質約束力。日本的 AI 推進法連「點名羞辱」都需要額外的行政程序,新加坡的模式則是直接連結到既有的法律追訴體系。對企業來說,不遵循框架本身沒有後果,但不遵循框架導致的 AI 事故會有法律後果。這是一種非常新加坡式的治理智慧:不增加新的監管負擔,但讓既有法律成為治理的牙齒。
兩條路線的根本分歧
把日本和新加坡放在一起,你會看到「親創新」的光譜有多寬。
| 日本 AI 推進法 | 新加坡 Agentic AI 框架 | 歐盟 AI Act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性質 | 國會立法 | 治理框架(非法律) | 歐盟法規(直接適用) |
| 生效時間 | 2025/9/1 | 2026/1/22 | 分階段至 2027 |
| 管理對象 | 所有 AI 系統 | Agentic AI(AI Agent) | 所有 AI 系統(依風險分級) |
| 罰則 | 無 | 無(但組織負法律責任) | 最高全球營收 7% |
| 強制性 | 遵循或解釋 | 自願遵循 | 強制合規 |
| 治理哲學 | 原則導向、企業自律 | 針對最新技術、責任分配 | 風險分級、全面規範 |
| 特色 | 版權法開放 AI 訓練 | 全球首個 Agentic AI 框架 | 全球最嚴 AI 法規 |
這張表乍看是差異,但更值得細看的是共同點。日本和新加坡都選擇了不罰的路線,但它們「不罰」的邏輯完全不同。日本的不罰是基於對「自律」的信任,相信市場競爭和社會壓力會驅動企業自我提升治理水準。新加坡的不罰是基於對「既有法律」的信任,相信合約法和侵權法已經足以追究 AI 事故的責任,框架只是幫企業理解這些法律在 AI Agent 時代的具體含義。
另一個分歧在於速度。日本的 AI 推進法是一部綜合性立法,試圖為所有 AI 相關活動提供一個上位的法律框架。這種做法的好處是全面,壞處是抽象,法律寫的是原則,具體規則要等商業準則和行政指導慢慢補上。新加坡的做法剛好相反:它不追求全面性,而是瞄準技術最前沿的 Agentic AI,用一份針對性極強的框架快速回應產業需求。從 AI Agent 技術在 2025 年快速商業化,到 IMDA 在 2026 年 1 月發布框架,中間不到一年。這種「快速瞄準」的敏捷度,是新加坡作為小國的治理優勢:決策鏈短、利害關係人少、不需要在 27 個成員國之間達成共識。
台灣站在哪裡?
把日本和新加坡的路線疊上台灣 AI 基本法,一個有趣的定位問題浮現了。
從治理哲學來看,台灣最接近日本。兩者都是原則導向的框架法,都沒有直接罰則,都把具體規範推遲到後續的子法規或行政指導。台灣 AI 基本法的七大原則(永續與福祉、人類自主、隱私與資料治理、透明與可解釋性等),和日本 AI 推進法的四大支柱在精神上高度相似。本系列第 3 篇分析過,推動台灣 AI 基本法的立委葛如鈞把這部法比喻為「啦啦隊」而非「老虎」,這個定位和日本 AI 推進法的軟法路線幾乎一致。
但台灣明顯缺少的是新加坡那種「快速瞄準」的敏捷度。新加坡在 Agentic AI 成為產業熱點後不到一年就推出了專門框架,台灣的 AI 基本法通過後已經超過兩個月,連風險分類框架草案都還在「最後修正」階段。24 個月的子法規期限意味著,台灣最快要到 2028 年才會有對民間企業具實質約束力的 AI 規範。在這段空窗期內,如果 AI Agent 技術在台灣快速普及(事實上已經在發生),台灣既沒有像新加坡那樣的專門框架來指引企業,也沒有像日本那樣已經運作的商業準則可以參考。
這不是說台灣做錯了。每個國家的治理選擇都反映了它的獨特處境。台灣有護國神山的半導體產業要顧,有複雜的兩岸關係要應對,有立法院朝野角力的政治現實。但日本和新加坡的經驗至少提供了兩個值得思考的方向:第一,如果選擇了軟法路線,就需要像日本那樣快速建立配套的商業準則和認證機制,不能讓法律和實踐之間的空白拖太久;第二,如果無法做到全面立法,至少可以像新加坡那樣,針對最迫切的技術議題快速出框架。這兩件事,台灣目前都還沒有做到。
「親創新」不是「不管」
日本和新加坡的案例破除了一個常見的二分法:要嘛像歐盟那樣嚴管,要嘛就放任不管。事實上,「親創新」是一個比「不管」精密得多的治理策略。它需要對技術趨勢有高度的敏感度(新加坡的 Agentic AI 框架),需要對既有法律體系有充分的信心(日本的軟法模式),也需要用市場誘因取代法律強制力(JIPDEC 的 AI Governance Mark)。
但這套策略能不能持續,取決於一個前提:AI 不出大問題。一旦某個 AI Agent 在新加坡造成嚴重的消費者損失,或某個日本企業因為缺乏治理導致 AI 系統大規模出錯,「親創新」的社會共識可能會在一夜之間翻轉。歐盟 AI Act 之所以能在 2021 年提出時獲得廣泛支持,正是因為歐洲社會對科技巨頭的不信任早已累積到臨界點。亞洲的「親創新」路線,目前還沒有經歷過這樣的壓力測試。
對台灣來說,最實際的觀察或許是這個:無論選擇日本式的全面軟法,還是新加坡式的快速瞄準,速度都很重要。AI 技術不會等你的子法規寫完才演化。當全球第一個 Agentic AI 框架已經在達沃斯問世,台灣的風險分類草案還在部會內部流轉時,窗口正在收窄。
參考資料
- Japan passes innovation-focused AI governance bill(IAPP,2025 年 5 月)
- New 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Agentic AI(IMDA,2026 年 1 月)
- Singapore: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Agentic AI Launched(Baker McKenzie,2026 年 1 月)
- AI Regulation Japan 2025: Key Policies & Governance Guide(Nemko Digital)
- Can Japan Become the 'World's Most AI-friendly Country'?(The Diplomat,2024 年 10 月)
- Japan's Agile AI Governance in Action(CSIS)
- MGF for Agentic AI 全文(IMDA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