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是所有人的:教宗對數位經濟最激進的一句話
教宗良十四世在通諭《偉大的人類》中,將資料、演算法、數位平台定義為「屬於全人類的財貨」,主張資料壟斷在道德上等同於土地壟斷。他指出科技巨頭的權力已超越國家。這套原則框架比歐盟 AI Act 走得更遠,直接質疑數位經濟的所有權結構。

"Among the goods universally intended for everyone, we must also include new forms of property, such as patents, algorithms, digital platforms, technological infrastructure and data." 「在普遍歸屬所有人的財貨中,我們也必須納入新型態的財產,包括專利、演算法、數位平台、技術基礎設施和資料。」(¶67)
如果這句話出自歐盟執委會主席口中,隔天早上科技股大概會集體跳水。演算法是「屬於全人類的財貨」?數位平台不是私人企業的資產?這種論述放在任何國際經濟論壇都會被當作激進左派的幻想。但說這話的人是教宗良十四世,寫在一份四萬多字的通諭《偉大的人類》(Magnifica Humanitas)裡,發給全球十四億天主教徒和「所有善意的人」。這不是一個學者在社群媒體上丟出的辛辣觀點,是地球上最大宗教機構的正式文件,經過數月的諮詢和審慎草擬。
通諭第二章(¶46-97)鋪設了六大社會訓導原則的「數位新解」,全部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:AI 時代的權力和資源,應該怎麼分配?這個問題跳過了技術監管,跳過了風險分級,直接觸碰所有權與分配正義。在歐盟忙著給 AI 系統分風險等級、台灣剛通過 AI 基本法宣示七大原則的此刻,教宗直接把問題推到了更深的層次。他沒在問「AI 怎麼管」,他問的是「這些東西到底是誰的」。
人的尊嚴不是你的績效考核
在展開六大原則之前,通諭花了十五個段落(¶46-58)打下三塊地基。這三塊地基看似是神學概念,但教宗真正想說的,是一套與矽谷主流價值觀正面衝突的人觀。
第一塊是「人是三位一體天主的肖像」(¶48-50)。翻成白話:人的價值來自我們能連結、能愛、能合作,不在於我們能產出多少。教宗的論證根基是天主教核心教義:上帝本身就是「關係中的愛」(聖父、聖子、聖靈的共融),按照上帝形象被造的人,本質上是「關係性的存在」。
這聽起來像純粹的神學,但含義非常具體。當一個 AI 系統根據你的產出效率來評估你的價值,當一家公司用績效指標決定你是否值得被留下,這套邏輯就把人從「關係性的存在」降格為「工具性的存在」。教宗認為這已經不是管理問題了,這是對人的根本誤解。
第二塊更尖銳。通諭直接點名一種「特別陰險的意識形態」(¶51):要求每個人必須為自己的存在價值辯護,把更高的價值歸給那些更有效率的人。這不正是矽谷和華爾街最深層的信仰嗎?你的價值取決於你的能力和市場價格。教宗把這種信仰拉出來,對照他所謂的「本體論的尊嚴」(ontological dignity),一種不需要你證明、不需要你賺取、單純因為你存在就擁有的尊嚴。在 AI 可以在越來越多任務上超越人類的時代,如果人的價值取決於能力,人的尊嚴就會隨著 AI 的進步而持續貶值。
第三塊地基關於人權(¶54-58)。通諭承認人權宣言是人類良知的崇高表現,但同時警告:空有形式上的權利宣告,沒有實質保障機制,人權就只是紙上的文字。今天你在法律上有隱私權,但 AI 系統可以從你的行為模式推斷出你沒有主動揭露的資訊。你有不被歧視的權利,但演算法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對你不利的決定。形式權利和實質權利之間的落差,在數位時代只會越來越大。
共善不是個人利益的加總
地基鋪完,通諭展開六大原則。第一個是共善原則(¶59-64)。教宗引用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的定義:共善是「讓人們,無論是作為群體或個人,都能更充分、更容易達成圓滿的社會條件的總和」。關鍵在「條件的總和」而非「個人利益的總和」。通諭第 61 段強調,整體大於部分之和,「個人利益的簡單加總,不足以為整個人類大家庭創造一個更好的世界」。翻成科技產業的語言:即使每家 AI 公司都各自追求最大利益,加在一起也不等於對社會的最大貢獻。市場競爭的邏輯會產生贏家和輸家,會集中資源和權力,會把某些群體排除在數位經濟的利益之外。
共善需要刻意的協調。國家有責任確保「不同的部門利益與正義的要求取得和諧」(¶63),但國家也不能壟斷一切。當政治短視化,淪為短期算計或對立極化,共善的語言就失去公信力,社會不平等隨之加劇。教宗在第 64 段談到國際層面時直言,在國與國之間鴻溝擴大的此刻,談共同發展「聽起來像瘋話」,但他堅持不能因此放棄希望。
共善原則為整章設下了一個框架:AI 治理的目標不是讓最多人獲益(那是功利主義),而是確保沒有人被排除在「達成圓滿的條件」之外。當我們用「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」來衡量 AI 政策時,少數群體的權利很容易被犧牲。教宗的回答很明確:共善要求的是每個人都能達成圓滿,不只是多數人。
資料的壟斷等同於土地的壟斷
然後,通諭丟出了本章最炸的一段。
「財貨普遍目的」(universal destination of goods)是天主教一條古老的原則。簡單說:地球上的一切資源是上帝給所有人的。私有財產權存在,但永遠「從屬於」這個更根本的原則。若望保祿二世稱之為「社會行為的黃金法則」和「整個倫理社會秩序的第一原則」(¶66)。在天主教傳統中,私有財產不是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,而是管理和服務共善的手段。教宗在第 66 段引用方濟各的話提醒:當團結精神被徹底實踐,也意味著「把屬於窮人的東西歸還給他們」。
第 67 段把這條原則延伸到了數位時代。原文寫道:「今天,在普遍歸屬所有人的財貨中,我們也必須納入新型態的財產,包括專利、演算法、數位平台、技術基礎設施和資料。」下一句更直接:「當這些財貨集中在少數人手中,缺乏充分的分享和取用形式時,就會產生新的失衡,違背了財貨的普遍目的。」教宗沒有要說企業不能擁有演算法,也沒有主張數位平台應該國有化。他說的是:當這些資源的集中程度達到排除多數人的地步,它在道德上就出了問題,性質等同於少數人壟斷了土地和糧食。
這個主張之所以具有爆炸力,是因為它把問題從「監管」推到了「所有權」層次。歐盟 AI Act 問的是「這個 AI 系統的風險有多高」,台灣 AI 基本法問的是「政策方向應該遵循什麼原則」,教宗問的是更根本的問題:這些東西到底是誰的?當 Google 掌握了全球搜尋資料的絕大多數,當 OpenAI 用全人類的文字創作訓練出大型語言模型,當少數幾家公司控制了數十億人的社群平台資料,「財貨普遍目的」這個古老的神學原則突然變得極度現代。
而且教宗列出的範圍不只是資料,還包括專利、技術基礎設施和數位平台本身。等於在說,從底層的雲端運算到頂層的應用平台,整個數位經濟的骨幹都應該被視為全人類的財貨。你可以擁有它、經營它、從中獲利,但你的所有權永遠不能壓過所有人取用這些資源的基本權利。
最高權力不再是國家
輔助原則(¶68-72)是第二章的另一個重頭戲。傳統的輔助原則處理的是國家和地方社群之間的權力分配:決策應該在最接近受影響者的層級做出,上級機構不應取代下級機構能自行處理的事務。但教宗做了一個關鍵的重新詮釋。
通諭第 71 段寫道,在數位革命的脈絡下,「最高層級不再是國家,而是行使事實權力(de facto power)的大型經濟和科技行為者」。這些行為者「壟斷專業知識、資料和決策權」,「定義了取用的條件、能見度的規則、人際往來的形式,甚至經濟機會」。這段話把傳統的輔助原則完全翻轉了。過去擔心的是國家權力太大,壓縮了地方和個人的自主空間。現在教宗說,真正的「最高權力」已經轉移到科技公司手中,國家反而成了需要介入保護公民的中間層。這不是抽象的推論:當 Meta 改變內容審核政策,影響數十億人看見什麼;當 Apple 調整 App Store 分潤規則,全球開發者的生計跟著改變;當 NVIDIA 的 GPU 供應鏈出現瓶頸,各國的 AI 戰略都受牽制。
有了這個診斷,通諭第 72 段提出具體的治理要求:科技治理的流程「不應以不透明和單方面的方式從上而下強加」,必須朝向共善,搭配透明度、問責制和有意義的參與形式。教宗列出的機制包括獨立審查、演算法透明、資料的公平取用,以及救濟管道。國家和跨國機構的角色是「確保公平規則和有效保障」,讓地方社群、學校、大學、宗教機構和各類團體都能對影響日常生活的決策有發言權。這段論述比預期務實得多。教宗勾勒的不是烏托邦,是一套多層次的治理架構,每個層級都有明確的角色和責任。
從相互依存到共同責任
通諭的最後三個原則,團結(¶73-76)、社會正義(¶77-81)和「整全的人的發展」,指向同一個方向:把現有的相互依存關係轉化為自覺承擔的共同責任。
教宗在談團結原則時做了一個重要區分。數位網路讓全球即時連結,全球經濟意味著一地的事件會在遠方引發連鎖效應,我們已經活在一種「事實上的團結」之中。但事實上的相互依存不等於真正的團結。團結必須成為一種「自覺的選擇」。教宗引用方濟各的話:「沒有人可以獨自得救。」他進一步指出,輔助原則脫離團結原則會退化為利益保護,團結脫離輔助原則會淪為不鼓勵責任感的施捨。在數位脈絡下,這意味著你不能只主張自己的資料自主權,同時對資料鴻溝視而不見。
社會正義原則談的是被 AI 系統排除或歧視的人。通諭指出不透明的演算法可能延續偏見,侵入性的監控侵蝕自由,而拒絕基本技術取用等於製造新型態的排除。教宗提出了一個特別有力的測試標準:一個社會如何對待移民和難民,尤其當演算法決定了「誰被看見」的時候,就是正義的測量尺度。
「整全的人的發展」則是貫穿全章的收束線,把前面五個原則的目標匯聚到一個最終標準上。這個概念來自保祿六世 1967 年的通諭《民族發展》,核心主張是真正的發展是「每一個人和整個人的發展」,不只是經濟指標成長,而是人在物質、文化、精神各面向的全面提升。通諭用這個概念來檢驗科技的價值:一項技術是否「真正幫助個人和民族變得更人性化、更友愛,同時尊重我們的共同家園和後代」?如果不能通過這個測試,再先進的技術都值得質疑。
三種 AI 治理邏輯的碰撞
把教宗的框架和現有的 AI 治理體系並排,差異一目瞭然。
| 框架 | 核心問題 | 管什麼 | 優勢 | 侷限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歐盟 AI Act | 風險有多高? | 風險分級管理 | 可操作、可執法 | 不質疑底層權力結構 |
| 台灣 AI 基本法 | 政策方向? | 七大原則宣示 | 建立法律框架 | 原則仍待細化 |
| 教宗通諭 | 誰擁有這些? | 所有權與分配正義 | 觸及根本結構 | 無法律約束力 |
歐盟在 2024 年 8 月生效的 AI Act 是全球第一部全面的 AI 監管法規,核心邏輯是風險分級。不可接受的風險直接禁止(如社會信用評分),高風險領域(醫療、教育、執法)需嚴格合規,有限風險須揭露 AI 身分,最低風險不受管制。2026 年 8 月高風險義務將全面生效。這套體系可操作性強,企業知道自己的 AI 系統落在哪個風險類別。但侷限也很明顯:它管的是 AI 系統的行為,不是背後的權力結構。一個完全合規的 AI 系統,仍然可以由壟斷性企業運營,訓練資料仍然可以來自大規模的使用者資料擷取。
台灣在 2025 年 12 月三讀通過的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確立了七大原則:永續發展與福祉、人類自主、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、資安與安全、透明與可解釋、公平與不歧視、問責。國科會為主管機關,行政院將成立國家 AI 戰略特別委員會。作為基本法,它的性質是原則宣示和方向引導,具體規範有待後續子法補充。三套框架不是互斥的,甚至可以互補:你可以同時對 AI 做風險分級(歐盟)、確立治理原則(台灣)、並質疑底層的資源分配結構(教宗)。但教宗的框架觸及了前兩者刻意迴避的問題:當少數企業壟斷了 AI 發展的關鍵資源,再完善的監管規則都只是在壟斷者設定的遊戲場內做微調。
我們正在建造什麼
回到這個系列的紅線。通諭開篇就拋出一個選擇:巴別塔還是耶路撒冷。第二章的六大原則,就是教宗用來判斷我們正在建造哪一座城的標準。
一座集中資料、壟斷決策、用效率衡量人的價值的數位巴別塔,表面上壯觀、先進、利潤豐厚。但教宗提醒,巴別塔的問題從來不是蓋得不夠高,是建造者忘記了其他人也需要住在這座城裡。另一個選項是數位耶路撒冷:每個層級的社群都有發言權,資源流向被排除者,決策在最接近受影響者的地方做出。建造的速度或許慢一些,但它會是所有人都能居住的城。
這六大原則對台灣不是空談。台灣在全球 AI 供應鏈佔據獨特位置:台積電的先進製程是 AI 運算的物理基礎,台灣工程師為全球科技公司提供關鍵能力。但台灣同時也面對教宗描述的挑戰:資料治理框架仍在起步,中小企業在 AI 轉型中面臨資源落差,演算法對日常生活的影響越來越深但監管還在追趕。教宗的框架提供了一個不同的提問方式:我們不只該問 AI 怎麼管,更該問 AI 的利益怎麼分。下一篇,我們將進入通諭第三章,看教宗如何診斷科技巨頭的權力結構,以及他提出的治理框架是否夠具體。
📺 教宗通諭發布演講
{{< youtube JxcXcP6NyRM >}}
📚 教宗 AI 通諭系列:完整解讀《偉大的人類》
- 導讀:教宗的 AI 通諭到底在說什麼?
- 👉 資料篇:資料是所有人的——教宗對數位經濟最激進的一句話
- 權力篇:當科技巨頭的權力超越國家
- 哲學篇:脆弱不是 bug——教宗為何拒絕超人類主義
- 真相篇:演算法決定你看見什麼?
- 勞動篇:你的工作不只值一份薪水
- 自由篇:你的自由,是被「設計」走的
- 和平篇:戰爭不是人類的宿命
📎 通諭原文 Magnifica Humanitas(英文全文,梵蒂岡官網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