寫下「Code is Law」的人,為什麼說 AI 時代需要制度護欄?
哈佛法學教授、Creative Commons 創辦人雷席格在《數位主義者文集》中主張,AI 對民主的威脅在於加劇金錢政治和媒體極化這兩個既有弱點。他的解方是公民大會:在 AI 噪音之外建立受保護的審議空間。本文導讀原文,並探討他與唐鳳技術賦權路線的對話與交集。

本文為 AINEXT「數位主義者文集」導讀系列。原文為勞倫斯.雷席格(Lawrence Lessig)發表於 The Digitalist Papers 的 "Protected Democracy"。

1999 年,哈佛法學院教授勞倫斯.雷席格(Lawrence Lessig)出版了 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,寫下後來定義整個網路治理思潮的四個英文字:Code is law。在數位世界裡,真正決定人們能做什麼、不能做什麼的,不是國會立法,而是軟體架構。程式碼決定了使用者能看見什麼、能分享什麼、能跟誰連結。這個洞見讓雷席格成為網路法學的開山人物,「程式碼即法律」也成了一整個世代理解科技權力的起點。
二十五年後,他在史丹佛大學主導的《數位主義者文集》(The Digitalist Papers)裡發表了「Protected Democracy」。核心訊息讓不少人意外:面對 AI 時代的挑戰,我們最需要的不是更好的程式碼,不是更聰明的演算法,而是更堅固的制度護欄。這本文集的名稱致敬了美國建國時代的《聯邦黨人文集》(The Federalist Papers,臺灣左岸文化出版時譯為《聯邦論》),當年漢密爾頓和麥迪遜用 85 篇文章辯論如何設計新國家的治理框架。今天這群學者和實踐者討論的,是 AI 時代需要什麼樣的社會契約。
「Code is Law」的人,怎麼走到了制度設計這一邊
要理解這篇文章的份量,得先看雷席格的知識軌跡。他不是突然關心 AI 的法學家,而是花了二十五年從不同角度反覆思考同一個問題:技術和制度之間的權力關係。他的每一步轉折,都是在回應同一個核心困惑:技術越來越強大,但制度有沒有跟上?
「Code is law」奠定了他的學術地位,但影響更廣的行動是 2001 年創辦 Creative Commons(CC 授權條款)。當時的版權法嚴重過時,幾乎所有數位內容都被鎖在「保留所有權利」的框架裡。雷席格沒有等國會修法,另闢蹊徑設計了一套替代性授權體系,讓創作者主動選擇開放部分權利。這是典型的「制度駭客」做法:既有系統不管用,就在旁邊建一個新的。理解 CC 的邏輯,就能理解他在「Protected Democracy」裡的思路:面對 AI 對民主的威脅,他同樣沒有押注在直接監管 AI(他認為美國的第一修正案讓這幾乎不可行),而是提議建立全新的審議機制。同樣的制度駭客精神。
但 AI 時代也讓「Code is law」有了新的意涵。在網路時代,你至少可以閱讀程式碼,理解它設下了哪些規則。神經網路不是人類能「閱讀」的東西。一個千億參數的語言模型,連開發者都無法完全解釋它為什麼做出特定決策。2025 年,柏克萊的 Stuart Russell 等人發表論文直接挑戰雷席格的經典框架:AI 的行為來自訓練而非刻意設計,你沒辦法像審計傳統軟體那樣去檢查一個神經網路。程式碼仍然是法律,但這部法律已經沒有人讀得懂了。雷席格本人似乎也意識到這一點:他的 AI 時代處方不再是「形塑程式碼」,而是「保護做決策的人和空間」。
2024 年的雷席格,甚至在開放這個議題上也改變了立場。這位 Creative Commons 創辦人在一次專訪中公開質疑開源 AI 的安全性,把開放權重模型比喻成「免費發放的炸彈」。同年他與圖靈獎得主班吉歐(Yoshua Bengio)、辛頓(Geoffrey Hinton)等人聯名支持加州 AI 安全法案 SB 1047,稱之為「最低限度的有效監管」。從擁抱開放到主張管控,看似矛盾,但他一直在問的問題沒有變:什麼樣的制度安排能讓技術為社會服務?答案可能隨著技術的性質不同而不同,但提問的方式始終如一。
民主制度的兩道裂縫
雷席格在文章裡沒有急著談 AI。他先花了大量篇幅剖析美國民主制度本身的兩個預存弱點,這個鋪排是刻意的:他要讓讀者看清楚,AI 的威脅不是橫空冒出的新危機,而是舊傷口上的新刀。
第一道裂縫是代議士對私人資金的「腐化依賴」。美國國會議員投入大量時間募款,立場不可避免地向金主傾斜。雪上加霜的是,1990 年代眾議院議長金瑞契(Newt Gingrich)主導裁撤了國會技術評估辦公室,大幅削減國會研究處預算,迫使議員起草法案時依賴遊說團體提供的政策分析和草案文字。這形成了惡性循環:議員越依賴遊說者,遊說者影響力越大,能吸引的競選資金也越多。雷席格引用麥迪遜在《聯邦黨人文集》第 57 號裡的理想,代議士應「依賴人民」。現實恰恰相反。
第二道裂縫是媒體商業模式驅動的極化。有線電視先把新聞變成意識形態品牌(Fox News 證明了保守派專屬頻道有利可圖),社群媒體演算法再把趨勢推到極端。演算法的目標是最大化互動,而憤怒和恐懼比理性分析更能讓人點擊。雷席格對比了兩個時代:1974 年尼克森因水門案辭職時,共和黨人、民主黨人和獨立選民的支持度幾乎同步崩跌,因為大家看的是同一批電視新聞。今天這種共識已經不可能,因為不同群體生活在完全不同的資訊現實裡。
那 AI 呢?雷席格的判斷直截了當:AI 不會改善這些問題。他用了一個精準的比喻,說 AI 可以幫助民主,就像推土機可以蓋公共住宅一樣,理論上沒錯,但你看過幾台推土機真的在蓋公共住宅?AI 會讓精準募款更有效率,讓遊說更有力量,讓演算法產出更多客製化的極化內容。原因很簡單:利潤結構就是這樣。沒有人有商業動機把 AI 用在促進民主共識這種不賺錢的事上。
受保護的審議:公民大會的邏輯
既然資訊環境已經被利潤驅動的演算法污染,而美國的憲法框架又讓直接監管媒體幾乎不可行,雷席格選擇了另起爐灶:跳出這個資訊環境,在它的外面建一個受保護的審議空間。
他區分了「未受保護的民主」和「受保護的民主」。我們現在身處前者:公民根據演算法投放的資訊形成政治判斷,這些演算法的目標跟民主健全毫無關係。受保護的民主則刻意打造一個隔離的空間,讓經過隨機抽樣的公民代表,在接收平衡資訊後進行審議。運作邏輯類似陪審團:隨機選人、平衡的證據呈現、主持人確保程序公平,以及最關鍵的,跟外部利益團體和演算法驅動的媒體隔絕。這不是空想,史丹佛大學的 James Fishkin 研究「審議式民調」多年,已在全球多國累積了實證。
最有說服力的案例來自愛爾蘭。2010 年代,愛爾蘭先後建立了憲法會議和公民大會機制,成功處理了國會多年不敢碰的兩個議題:墮胎合法化和同性婚姻。這兩個議題之所以卡住,是因為天主教會的制度性影響力讓議員不願冒政治風險。但隨機抽選的公民代表沒有這種包袱。他們在接收正反雙方的充分資訊後,做出了支持改革的結論,交付全民公投後都獲得壓倒性支持。公民大會的價值,在於它繞過了制度性的阻塞點,讓民意有了表達的管道。
雷席格為美國設計了三個層級的應用。國會層級:總統或國會可以啟動公民大會,建議進入立法快速通道。州層級:公民大會補充現有創制權制度,大幅降低公投提案門檻(目前在加州發起一項提案需要超過 50 萬連署和上千萬美元成本)。最激進的是憲法修正案層級:每個州召開公民大會審議修正案,立法規定代表不得支持大會支持率未達六成的提案,把原本可能被少數派劫持的修憲程序,轉化為經過民主審議的過程。
當雷席格遇上唐鳳
在同一本《數位主義者文集》裡,臺灣前數位發展部長唐鳳(Audrey Tang)與 Divya Siddarth、Saffron Huang 合寫了「A Vision of Democratic AI」,走了一條很不一樣的路線。我們在這個系列稍早的導讀中介紹過那篇文章。簡單說,唐鳳等人主張 AI 本身可以成為民主工具:用 Pol.is 進行大規模意見收斂,用「對齊大會」讓公民直接參與 AI 模型的行為準則制定,甚至用「集體微調」讓公眾價值觀直接影響模型訓練。
兩條路線的分歧在於對 AI 的基本判斷。雷席格認為在現有利潤結構下,AI 幾乎必然加劇極化和金錢政治,所以他的策略是「隔離」:建立不受 AI 干擾的審議空間。唐鳳認為 AI 經過正確設計可以促進民主參與,她的策略是「嵌入」:把民主價值直接寫進 AI 的設計裡。一個要在城堡裡保護火苗,一個要讓火苗去照亮整片森林。
但這個故事有一個轉折。2025 年 3 月,雷席格、唐鳳和 MIT 媒體實驗室的 Deb Roy 合寫了一篇論文「Conversation Networks」,提出新型態的公民溝通基礎設施。在這個架構裡,AI 的角色是支持對話的輔助工具,必須服從人類的判斷。制度保護派和技術賦權派在這裡找到了交集:關鍵在於誰來決定 AI 怎麼被使用。如果是利潤導向的平台在做主,結果就是極化;如果是以公民審議為目標的制度在引導,結果可能截然不同。這場辯論裡還有第三種聲音:芝加哥大學的 John Cochrane 在集子裡寫了一篇「Just Relax」,主張市場會自行調適,不需要大動作改革。我們後續會專文介紹。
台灣能從這場辯論學到什麼
雷席格的論述對台灣有一個特別直接的啟示。台灣是全世界少數同時擁有數位民主實戰經驗和 AI 資訊戰威脅的地方。唐鳳主導的 vTaiwan 和 Join 平台讓台灣在技術賦權這條路上走在全球前列,但台灣也長期面對境外資訊操作,正是雷席格所描述的那種「利用極化瓦解民主共識」的威脅,而且背後有真實的地緣政治動機在驅動。
雷席格提醒我們:光有好的技術工具不夠。如果公民在進入審議之前,立場已經被演算法塑造了,那即使審議程序設計得再精巧,起點就已經受到干擾。台灣的下一步,或許不只是開發更好的數位民主工具,也需要思考如何建立受保護的審議空間,讓公民能在不受演算法左右的環境中形成判斷。雷席格和唐鳳後來的合作指向一個可能的方向:制度保護和技術賦權可以是同一件事的兩個面向,制度確保審議的品質,技術擴大參與的規模。對台灣來說,這兩條路都不能只走一條。
📚 「數位主義者文集」導讀系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