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東至上不是法律,是神話:《精實創業》作者對創業者的警告

Twilio 創辦人 Jeff Lawson 讓投資人賺了數十億美元,卻在保護機制到期 199 天後被開除。《精實創業》作者萊斯指出,股東至上主義不是法律,而是一場從 1980 年代開始的集體催眠。

股東至上不是法律,是神話:《精實創業》作者對創業者的警告

本文整理自 Y Combinator《The Main Function》2026 年 5 月播出的單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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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eff Lawson 把 Twilio 從零做到 40 億美元年營收,自 IPO 以來股價上漲 390%。他同意在 IPO 時讓自己的雙重股權保護在七年後到期,所有人都告訴他「到時候可以延長,別擔心」。七年過去,保護機制到期。199 天後,他被開除了。

不到半個百分點的股東就完成了這件事。《精實創業》作者艾瑞克.萊斯(Eric Ries)在 Y Combinator 的訪談中說,讓他憤怒的不是 Jeff Lawson 被解僱本身,而是這件事揭露的系統性問題:一個為投資人賺了數十億美元的創辦人,連一年的試用期都沒有拿到。

199 天的試用期

萊斯在 2026 年 5 月出版的新書 Incorruptible 中,把 Twilio 的案例當作典型教材。

先還原事件的脈絡。Lawson 帶領 Twilio 上市後,公司經歷了疫情期間的通訊類股暴漲,股價一度衝到極高點。泡沫破裂後,股價從高點回落了約 80%。但如果從 IPO 那天算起,營收持續成長,業務本身沒有出問題。即便如此,投資人仍然用「股東至上」的邏輯把他趕走了。萊斯說,「就算你認為他犯了錯,一個經營公司七年、幫投資人賺了幾十億的人,連這點犯錯的空間都沒有嗎?」

這不是個案。萊斯在書中追溯了兩百年的案例,發現同樣的模式反覆出現。Polaroid 創辦人艾德溫.蘭德(Edwin Land)被解僱後,這家曾經擁有 1,500 名研究科學家的研發強權,再也沒有發明過任何東西。賈伯斯(Steve Jobs)當年聽到蘭德被解僱時,說這是他聽過最蠢的決定。但整個體系的邏輯就是:創辦人犯了錯,就換一個「專業經理人」來。這個邏輯忽略了一個事實:使命往往只能由創辦人守護。一旦創辦人離開,公司就失去了方向,「好吧,我們沒有使命了,那就榨取價值吧。」

萊斯指出問題的根源:日落條款(sunset clause)是一個陷阱。七年聽起來很長,但對一家上市公司來說,不過是幾個季度的時間。「總是為時過早,直到為時已晚」,他如此總結這個困境。

「股東至上」從來就不是法律

如果你問任何一家美國上市公司的董事,「你的首要職責是什麼?」他們幾乎一定會回答:「為股東創造最大回報。」萊斯花了大量篇幅證明,這個看似天經地義的答案,其實是一個精心建構的神話。

這要回溯到 19 世紀。在那個年代,成立公司需要向州議會申請特許狀,上面會寫明公司的具體目的,比如「建造一條運河」或「經營一條鐵路」。董事會的首要義務是守護這個目的。如果有人試圖把「建造運河」改成「最大化股東價值」,法院會撤銷公司的特許狀,等於判處公司死刑。

萊斯舉了一個 19 世紀的案例:當時最有錢的人之一試圖惡意收購經營伊利運河(Erie Canal)的公司。雙方打了一場瘋狂的戰爭,互相賄賂州議員,完全沒有現代的企業倫理標準。但沒有人質疑「董事會有權抵抗收購」這件事,所有人都認為這理所當然。收購方最終失敗了,防禦方使用的「毒丸策略」(poison pill),至今仍是上市公司可以合法採用的防禦手段。

轉折發生在 20 世紀。各州陸續通過「一般設立」(general incorporation)法,讓任何人都能成立任何目的的公司。德拉瓦州在 1899 年採用了這個制度。但即使在 1899 年,法律仍然假設公司應該有一個具體的使命。問題出在 20 世紀中葉,律師開始在公司章程的目的欄位填入「任何合法行為或活動」,這原本只是省麻煩的偷懶做法。到了 1960、70 年代,一小群學者和法官把這句話重新解釋為「必須最大化股東價值」。

萊斯強調,這個轉變從來沒有經過任何立法程序。沒有國會投票,沒有公民投票,沒有任何民主程序。經濟學家米爾頓.傅利曼(Milton Friedman)寫了幾篇專欄文章,宣稱「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利潤」,注意他用的是「企業的目的就是」而不是「我們應該新增一種專門追求利潤的公司類型」。這個話術很巧妙,它讓所有人以為事情一直是這樣的。

法學論文處理這個矛盾的方式相當荒謬。萊斯引用學者的說法:「股東至上是一種法律義務,但不是法律責任。」他的反應是:「這到底是什麼意思?」學者們最終的結論是,股東至上是一種「規範性共識」(normative consensus),意思是「所有人都同意所有人都同意這是規則」。它不是法律,但所有人都把它當法律執行。如果你違反它,你會被董事會解僱;如果董事會不解僱你,董事會會被股東控告。

萊斯每次跟創辦人聊天都會問:「你認同這個規範性共識嗎?」每個人都說不認同。他接著問:「你有跟任何人說過你不認同嗎?」每個人都沉默了。「你不能在外面說這種話。」萊斯的回應是:如果每個人都不同意卻沒人敢說出來,這還能叫「共識」嗎?

「最佳實務」就是 Kroger 的實務

萊斯對所謂的公司治理「最佳實務」毫不留情。

以獨立董事為例。理論上,獨立董事因為「與公司沒有利害關係」,所以能做出客觀判斷。但萊斯指出,「沒有利害關係」恰恰是問題所在。獨立董事對公司的使命沒有財務利益,但他們被投資人推薦上任,因此有強烈的動機表現得「對投資人友善」,這樣才能拿到更多董事席位。一個典型的矽谷董事會是兩個創投、兩個創辦人、一個獨立董事,看起來勢均力敵,實際上投資人已經掌控了公司。

萊斯用 Costco 和 Kroger 的對比來說明「最佳實務」的虛偽。2000 年代初期,Costco 因為「不標準」的治理方式遭到批評,長期拿到最差的治理評分。同時期的 Kroger 全力擁抱最佳實務。結果呢?Costco 成為史上表現最好的股票之一,Kroger 的表現被分析師形容為「Costco 的反面」。萊斯告訴創辦人,下次有人建議你採用某個「最佳實務」,你在心裡默念:「最佳實務就是 Kroger 的實務。」這個人想讓你更像 Kroger,而不是更像 Costco。

萊斯也提醒創辦人注意投資人的話術。「我們是創辦人友善的。」「我們跟你的願景一致。」這些話聽起來很好,但如果同一個投資人同時要求你放棄雙重股權,或者在條款書裡保留隨時開除你的權利,那他口中的「一致」只是「只要我喜歡你做的事,我就支持你」。萊斯直言,那不是信任,更不是對使命的信仰。

現在就行動

萊斯對創辦人的建議非常具體。

第一步,去讀你自己的公司章程。大多數創辦人從來沒讀過。你會發現目的欄位寫著「任何合法行為或活動」,然後你的律師會告訴你這沒問題,這是標準做法。但這正是萊斯說的「填空遊戲」,有人在你的公司章程裡填了一句模糊的話,然後整個法律體系把它解讀為「你必須為股東效力到底」。

第二步,轉型為公益公司。這是德拉瓦州的兩頁法律文件,如果你的公司只有 SAFE 還沒有股權投資人,甚至不需要任何人同意就能做。公益公司不會讓你的公司變成慈善機構,它只是在法律上恢復了「公司應該有一個具體使命」的傳統,給董事提供一面盾牌,讓他們在被控告「不夠為股東著想」時有法律依據自保。

第三步,在你的股東結構中製造選擇偏差。找那些因為相信你的使命才投資的人,而不只是想賺一筆快錢的人。萊斯提到一個常見的陷阱:你愛上了某個創投合夥人,覺得這個人完全理解你。但你拿的是創投基金的錢,不是那個人的錢。等那個合夥人離開基金,你就會面對一個素未謀面的新人,而你已經把各種否決權和控制權簽給了他所屬的機構。

萊斯的核心訊息可以濃縮成一句話:不要天真。創辦人普遍太容易相信別人的善意,太容易把治理問題委託給受過「最佳實務」訓練的律師和銀行家。這些人不是壞人,但他們受過的訓練就是要把每一家公司塑造成同一個模子。而那個模子,正是過去四十年來摧毀無數公司使命的元凶。